蔬菜进市场须带“身份证”

蔬菜进市场须带“身份证”

添加日期:2007-11-4 6:03:29  浏览次数:720次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三农网

4月30日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在菜市场出售的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必须有详细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质量证明等“身份证”信息,凡不具备“身份证”的肉菜,将被拒绝进入菜市场。张广宁指出,市委、市政府历来对食品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城市管理年三大任务之一,《办法》的制订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让市民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他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五一”长假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有效防止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市民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为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订了《办法》。《办法》所指的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也指菜市场上的蔬菜和家禽等市民通常购买的肉菜品。《办法》规定,凡是进入本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论是外地菜还是本地菜,按规定需要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其外包装及最小单位包装物上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按规定不需要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按批或按件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或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同时,如需要实施检测、检疫,属于转基因农产品或者使用了添加剂的农产品,都应当标明相应的内容。《办法》还规定,农民在农村地区农贸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也要将销售者的姓名、住址、所卖肉菜的名称、产地及生产日期备案。《办法》还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退出机制,对于存在质量卫生安全问题的肉菜及其经营者、产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开,作出警示,对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五一”长假前夕,张广宁特别对参加市政府常务会的全体人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强调,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单位有关安全责任人和重要场所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五一”节日安全的重要性,对节日安全工作进行早部署、早安排,制订节假日安全预案,并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中有序进行,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宣传教育和制度落实到位。节日期间人流、物流非常密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卫生、旅游、建筑等各方面的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有效防止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值班,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对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和正确处理,确保市民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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